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