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对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以及驾驶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者从业资格证。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者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在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以及从业资格。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