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暂扣从业资格证十日以下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监控设施、空调等车载设备的;
(二)未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线路行驶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未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或者未按照规定主动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票据的;
(四)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
(五)在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不遵守停车秩序、不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调度或者离开车辆招揽乘客的;
(六)使用对讲设备从事与经营无关的活动的;
(七)未完成调度指派运送任务的;
(八)未经乘客同意无故中断运输、倒客、甩客的。
从业资格证被暂扣仍然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