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或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