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一)车内无计价器或者不使用计价器的;(二)未经乘客同意合载他人的;(三)不出具合法有效票据的;(四)无故绕行的;(五)无故中断运输、倒客、甩客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的其他情形。在起步费里程内,因车辆违章或者发生故障、事故等原因,未能完成运送服务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超出起步费里程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减收车费。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