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查处,并在三十日内答复查处结果。被投诉人或者被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接受调查。投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运出租汽车车辆牌号等有关证据及联系方式,并配合处理。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被投诉或者被举报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协助调查。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