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客运出租汽车在载客途中,经过依法设置的收费站点所支付的车辆通行费,由乘客负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