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以及管制器具的;(二)提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要求的。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