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在交通流量大的城市道路上,规划设置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方便客运服务。在临时停靠站点,有乘客示意乘车或者下车时,客运出租汽车方可停靠;其他车辆不得停靠。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