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市)、贾汪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成本、运营状况、运价结构、车辆使用年限、驾驶员休息休假情况等因素适时核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向从业驾驶员收取的费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