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区域从事运营活动,不得从事起点在发证机关直接管辖区域以外的出租汽车运营活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