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区域从事运营活动,不得从事起点在发证机关直接管辖区域以外的出租汽车运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