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禁止伪造、变造或者倒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卡。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