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合并或者更换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前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