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个体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经营指标;(二)有符合规定和运营要求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