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车籍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配发道路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