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和救济第七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法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建立重大行政案件备案制度,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直接撤销其行政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