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和救济第七十八条有效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城市治理活动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针对生效裁判确认的违法行政行为提出司法建议,由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研究采纳。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