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和救济第七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市治理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