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开展城市治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