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城市管理、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园林、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治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城市治理工作实际需要,依法下放涉及城市管理的行政权力,并加强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