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三节 物业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住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维护建筑物安全,降低装修施工噪音,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工程开工前,应当就有关事项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