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三节 物业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或者采取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