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