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住宅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区域内的设施和环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乱扔垃圾等影响住宅区环境卫生;

(二)擅自采摘、砍伐、移植花草树木;

(三)占用公用绿地种植蔬菜、果树;

(四)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五)擅自在外墙上开门、开窗或者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大小;

(六)擅自占用建筑物内楼道、分割地下停车场和公共车棚等业主共有区域;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和举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