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一节 建(构)筑物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确定公安机关、违法建设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配合单位的职责。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清理财物,当事人拒绝清理的,应当将当事人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