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一节 建(构)筑物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发现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实施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