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二节 建筑垃圾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垃圾联合整治管理机制,研究分析建筑垃圾运输动态情况,指导协调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执法工作,督查考核各区、县建筑垃圾运输整治情况,指挥全市建筑垃圾运输重大整治行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