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一节 建(构)筑物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