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