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一节 建(构)筑物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首先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首查责任机关。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处理;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在处理决定做出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责任机关。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