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二章 公众参与治理第十八条有效新闻媒体参与城市治理,履行社会责任,宣传城市治理工作,并对城市治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