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二章 公众参与治理第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公众依法参与城市治理活动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救助或者补偿。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