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二章 公众参与治理第十七条有效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城市治理工作,承担事务性管理工作,承接政府委托的公共服务项目,发现、报告社区内城市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调处矛盾纠纷,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居民、村民参与相关城市治理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