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二章 公众参与治理第十六条有效行业协会参与城市治理,促进行业成员与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合作,提供公共服务,并对行业成员的活动进行监督。志愿者组织参与城市治理,在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等领域以及大型赛会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中介组织参与城市治理,在市场准入、监督、公证、纠纷解决等方面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