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事业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参与社会服务,发挥示范作用,满足社会发展需求。

企业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公用事业经营、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讯、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承担社会责任,配合做好城市治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