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二章 公众参与治理第十五条有效事业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参与社会服务,发挥示范作用,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企业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公用事业经营、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讯、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承担社会责任,配合做好城市治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