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二章 公众参与治理第十四条有效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区服务、市政养护、环卫作业等转移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推进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