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区服务、市政养护、环卫作业等转移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推进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