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香醋保护条例/第二章 工艺保护与文化传承第九条有效从事镇江香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四)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六)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