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香醋保护条例/第二章 工艺保护与文化传承第八条有效从事镇江香醋生产,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一)以糯米、麸皮、大糠等为主要原料;(二)采用传统复式糖化、酒精发酵、固态分层醋酸发酵、加炒米色淋醋等特殊工艺,在特制陶坛容器密封陈酿六个月以上;(三)生产场所符合食醋生产卫生规范的国家标准;(四)产品质量符合镇江香醋国家标准。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