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处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