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