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企业征信等部门或者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镇江香醋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互相书面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