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企业征信主管部门应当将镇江香醋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环保信用评价、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等,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镇江香醋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载许可颁发、日常监督、违法行为等,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