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符合镇江香醋国家标准的生产者,可以同时申请使用镇江香醋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取得使用权后,应当在其产品上同时标注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