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香醋保护条例/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取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生产者,应当建立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完整地使用集体商标和专用标志。仅取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生产者不得突出使用“镇江香醋”字样,避免与“镇江香醋”集体商标混淆。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