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香醋保护条例/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第十三条有效符合镇江香醋国家标准的生产者,取得镇江香醋集体商标使用权后,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注该集体商标,取得镇江香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后,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注该专用标志。前款生产者应当同时在其产品上标明生产厂厂名、厂址。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