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符合镇江香醋国家标准的生产者,取得镇江香醋集体商标使用权后,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注该集体商标,取得镇江香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后,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注该专用标志。

前款生产者应当同时在其产品上标明生产厂厂名、厂址。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