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香醋保护条例/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镇江香醋集体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统筹推进建立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双重保护机制、统一审核的标准和程序。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