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