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出租汽车驶离本市,驾驶员不到警务查报站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