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公共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制定生产安全规章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未定期检查维护运营车辆及安全设施并保持其技术状态良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规定,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