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公共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制定生产安全规章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定期检查维护运营车辆及安全设施并保持其技术状态良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