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利用摩托车从事公共客运经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