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公共汽车经营者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公共汽车驾驶员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四十条规定的,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