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客运智能化,逐步建立线路运行系统、综合查询系统、服务信息系统,方便公众了解公共客运信息,合理安排出行。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